第一,要注意不要设定显失公平的条款,否则该条款无效。
例如,房屋产权证书登记为男方,但是约定了“房屋归女方所有,婚姻期间由男方负担贷款的清偿,并且如果将来离婚后,男方仍要继续清偿贷款”。
该约定后半部分要求男方在离婚后仍继续清偿贷款,已经达到了显失公平的程度,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
第二,要注意分清“婚内财产约定”和“忠诚协议”之间的区别。
现实生活是纷繁复杂的,也有很多夫妻对财产做出约定并不是因为避免日后的纷争,
而是为了牵制对方,甚至有时候是夫妻一方(多为女性)以财产约定的方式给对方违反忠实义务做出的惩罚,
比如约定“一旦日后任何一方有不忠实的情况,夫妻财产就全部归属对方”。
那么,这种条款并非是对婚内财产归属的一种确定,而成为了对某种行为下的违约责任。它实际上是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并非是婚内财产约定的范畴。
这种条款的效力目前争议很大,因为其不适用婚姻法的管理。有些法院认同其效力,因为这是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但有的法院并不认可其效力,因为这种约定不得影响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而当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我们判断这种争议会得到明确的指引,因为民法典规定在婚姻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协议问题,可以适用合同方面法律的规定,那么具有忠诚意味的协议将开始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