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先生和刘女士在2000年结婚,2005年投资开办了一家美发店,由妻子刘女士经营。
婚后,两个人各自忙碌,对对方的关心日益减少。
2006年春节,因关于“去谁家过年”的问题开始了不断的争吵,两人正式开始分居。
2007年1月,刘女士经营的美发店因非法经营被公安机关罚款2万元。
经过长期的分居,2007年底,秦先生先忍不住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刘女士在诉讼中同意离婚,但是主张被公安罚款的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秦先生应该承担一半。
而秦先生对此不予认可,他认为这笔债务是在分居期间产生,应属于刘女士的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