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明显,法院认为忠诚协议中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不应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进而否定了分割行为的效力。
但在四川有一个案件:张先生和李女士也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约定了“双方应对婚姻忠诚,…如李女士与其他男人有暧昧关系,愿将婚后财产和利润交张先生,包括张先生曾经赠与的车房等财产。”后两人协议离婚后,张先生才得知李女士曾在婚姻期间出轨。
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协议约定返还财产。该法院最终认为,忠诚协议效力签署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有效,李女士违反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有不正当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还有的法院虽然否认忠诚协议财产分割约定的效力,但考虑到过错方的责任,适当参照协议内容并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
由此可见,在《民法典》出台前,并无统一的司法裁判观点,实践中的判决结果差别很大,“忠诚协议”的确称不上是婚姻的护身符。
但是笔者认为,待2021年1月《民法典》生效后,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会产生细微的变化。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合同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