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女士有四个孩子,分别是钱某一、钱某二、钱某三和钱某四。她生前写了一个《遗言》,主要内容为:“我本人过世后将现住广州市的房屋产权留给四仔钱某四,钱某三有居住权,未经钱某一、钱某二、钱某三同意钱某四不得对涉案房屋出租或出售...”。后来,钱某四依据《遗言》要求继承这个广州房产全部所有权时,却遭到钱某一、钱某二、钱某三的拒绝,致使钱某四至今未能取得房产所有权。
于是钱某四将三个兄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坐落于广州市的**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份额由钱某四继承。
他诉称:被继承人于2008年7月9日以亲笔自书遗嘱形式出具《遗言》,明确“我本人过身后愿意将现住房屋产权留给四仔钱某四”等。
钱某一、钱某二、钱某三却辩称:
从遗嘱内容看,遗嘱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产权给钱某四,条件为不能出租、不能出卖,而真正意义上的产权有占有、收益、处分等内容。母亲没有将收益及处分权给予钱某四。在所有权中,处分权最为重要,占有、收益权可以让渡,而处分权不能让渡,母亲没有将处分权给钱某四,故遗嘱本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把产权给予钱某四。从母亲的文化水平及当时的生活环境看,其生活的年代对户籍非常看重,平时“担心钱某四一家没有地方挂户口”,故母亲所说的“产权”仅仅是给钱某四一家挂户口的地方,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产权。因此请求法院驳回钱某四的诉讼请求,诉争房产由四个子女平均继承。
该案一审判决:被继承人霍某某遗下的位于广州市**房屋的产权,由钱某四和钱某一、钱某二、钱某三各继承1/4的产权。
宣判后,钱某四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做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变更一审判决为:坐落于广州市**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份额由钱某四继承。